6月25日,一场特别的增殖放流活动在信江河弋阳县白马洲流域举行,公益诉讼被告人罗某、毛某、余某才、余某四人将其购买的鱼苗放流信江河,以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和河流生态。

此次投放的鱼苗由两起非法捕捞案件的被告人罗某等共同出资购买。被告人罗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到信江流域弋阳县圭峰镇周曹村河段,使用电鱼机、鸬鹚等禁用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河鱼,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非法捕捞的鱼类均为野生鱼类;被告人毛某、余某才、余某三人在信江流域铅山县汪二镇洲上村河段以开船用电打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河鱼,经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其中有一条信江翘嘴红鲌为信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保护物种。四名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用禁用方式非法捕鱼,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行为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破坏国家水生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对所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民事责任。

经承办检察官说法释理教育,4名被告人均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自愿出资购买鱼苗在信江河流域放流,尽最大可能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资源。

经弋阳县法院判决,罗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责令其赔偿生态修复费1280元用以购买鱼苗放入信江河流域增殖,并在信江案发地段的圭峰镇等地张贴向公众赔礼道歉声明;判处毛某、余某才、余某三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购买2万尾鱼苗在信江放流增殖。

放流现场,在弋阳县检察院、法院及公安局工作人员的全程监督下,8万尾幼鱼缓缓游入信江河。“我现在深知我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还严重破坏了信江河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我要告诉身边的村民,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不要为了追求蝇头小利而损害我们的‘母亲河’”,这是被告人罗某放流鱼苗后的感悟。
弋阳县检察院通过全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发挥司法办案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惩治、教育、有效修复,促进公益诉讼、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加深了群众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了保护生态环境、崇尚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此次活动,也是弋阳县检察院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坚持为群众办实事的又一项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