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单位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司法制度改革,根据2018年《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弋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二)领导我县检察工作。研究制定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负责对移送起诉或者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或者批准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要报请上级院核准追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五)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六)依法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七)依法对看守所的执法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八)负责受理向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承办检察机关的国家赔偿事项。
(九)开展理论研究工作,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进行研究。
(十)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负责本院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本院的财务装备、检察技术工作。
(十二)负责其他应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基本情况
我院有一级预算单位1个,无纳入本部门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编制人数37人实有人数34人。
二、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情况说明
1、收入预算
2018年收入预算总计1161.12万元,其中:上年结转185.70万元,财政拨款为969.92万元,其他收入5.5万元。较上年953.56万元增长21.76%。
2、支出预算
2018年支出预算总额1161.12万元,较上年953.56万元增长21.76%。
按资金性质分:上年结转资金185.7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969.92万元、其他收入5.5万元。
按支出功能分类: 公共安全支出1161.12万元(行政运行546.67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438.9万元、“两房”建设50万元,其他检察支出125.55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基本支出785.3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46.6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80.7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58万元;项目支出375.75万元,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189.55万元、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50万元,资本性支出136.20万元。
3、财政拨款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数746.4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580.99万元的增长28.47%。
4、机关运行经费
2019年部门机关运行费预算 140.02 万元,比2018年预算增加 111.29 万元,增长 387.36 %。
(按照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明确的口径,机关运行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政府采购
2019年部门所属各单位政府采购总额 86 万元,,比2018年预算增加50 万元,增长 72 %。
6、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共有车辆 7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辆,执法执勤用车 7 辆。
2019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 7辆,金额为 20万元 。
(二)“三公”经费
2019年 “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40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未安排,上年也未安排。
公务接待费20万元,比上年减7万元,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并严格控制费用开支。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万元,比上年减1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只减不增原则。
公务用车购置费安排36万元,上年购置费36万元误录入在“其他交通工具”。
三、2019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表)
四、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各部门结合实际进行解释。)
1、财政拨款: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反映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包括附属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公司上缴的利润等。
6、上级补助收入:反映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7、上年结转和结余:填列2018年全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数,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二)支出科目
对部门预算中涉及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明细到项级),结合部门实际,参照《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规范说明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