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网站检索 关键词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检务须知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18-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检务公开
本院简介
院领导介绍
网上举报
检察长信箱
在线咨询
12309
检察听证网
代表委员联络
检察文化 更多>>
【“锋”火相传,青春接力】弋阳县人民检察院青检先锋队开展传承雷锋精神,争做新时代检察人活动!
·【“锋”火相传,青春...
  
·【弋检文化】实习寄语 | 我的检察初体验(二)
·【弋检文化】实习寄语 | 我的检察初体验
·【凝聚检心 聚力同行】弋阳县人民检察院开展“高质效,...
法规查询
友情链接 更多>>

版权所有: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