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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基本流程
时间:2018-07-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适用范围

  1、同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 

  2、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逮捕案件。

  3、纠正漏捕案件。侦监部门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当逮捕而侦查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侦查机关在收到建议后提请批准逮捕的,直接使用审查逮捕流程。

  4、重新报捕案件。对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移送单位撤回的案件,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又提请批准逮捕的,作为新案件受理,适用审查逮捕流程。

  二、流程

  1、受理。审查逮捕啊案件进行受理审查的环节,由案件管理部门操作完成。

  2、分案。将已受理的案件分配至具体承办人。

  3、审查。承办人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具体过程,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权利义务告知、听取辩护人意见、汇报案件、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等系列办理行为。 

  4、审查终结。承办人对案件审查后,作出了审查结论。 

  5、逮捕/移动单位撤回全案/全案不逮捕。

   逮捕:案件审查终结后的最终处理决定为批准逮捕。 

  移送单位撤回全案:承办人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侦查机关提出撤回案件的申请,经审查作出准许其撤回案件的决定。 

  全案不逮捕:指对全案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的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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