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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违法行为调查核实流程
时间:2018-07-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 适用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规则》有关侦查活动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部门有《刑事诉讼规则》第565条规定违法行为时,应当进行监督。侦监部门开展此项监督时,适用该流程办理。

  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11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对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侦监部门开展此项监督时,适用该流程办理。

  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615条规定,对侦查机关所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的办理期限的监督,由侦监部门负责。侦监部门开展此项监督时,适用该流程办理。

  二、 具体流程

  受理:侦查活动监督进行受理或创建的环节。此类案件由侦监部门受理或者创建。

  分案:将已受理的案件分配至具体承办人。

  审查:承办人审查的具体过程,此节点的系列行为由侦监部门的承办人操作完成。

  审查终结:承办人对案件审查后,作出了处理决定。

  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在发现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决定以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刑事通知侦查机关予以纠正。

  移送自侦部门: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决定移送自侦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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