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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基本流程
时间:2018-07-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 适用范围

  监督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

  二、流程

  1、 受理。由侦监部门自行创建,主要受理控申部门转来或者工作中自行发现的刑事执法移送案件。

  2、 分案。同审查逮捕流程

  3、 审查。承办人在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具体过程。该节点为侦监承办人操作完成。

  4、 要求说明理由。侦监部门经调查核实后需要侦查机关说明立案或者不立案理由的情形。该节点为非必经节点。

  5、 审查终结。承办人对案件审查后,作出了审查结论。

  6、 移送侦查机关处理。侦监部门审查后,将相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处理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侦查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如没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参与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报复陷害、敲诈勒索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可以移送立案的侦查机关处理。

  7、 通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说明的立案理由审查后,认为侦查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通知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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