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网站检索 关键词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活动>>典型案例
同时打2份工,判赔47万!
时间:2023-04-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双重劳动关系”指

1名劳动者同一时期

与2个或者2个以上

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近期,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在没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又与另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领取2份工资。这样的行为法律允许吗?来看看法官怎么判。
















隐瞒情况“入编”两家单位,因公积金暴露



梁某于2011年通过事业单位紧缺人才招聘进入某科学院工作,成为某科学院引进的在职在编科研人员,双方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了相应的聘用期限。

2016年,梁某主动到某师范大学应聘,被某师范大学录用并且办理了入编手续,梁某未将入编情况告知某科学院。

2017年,某科学院与梁某签订《人才培养协议》,约定“梁某在科学院工作服务期间,须为科学院完成包括申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在核心学报发表科研论文等科研任务,梁某在服务期内不得提出辞职、调出等申请,否则应向科学院交纳10万元违约金。在完成以上科研任务后,可以提出辞职和调出。”

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梁某存在两地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违规情况便发函至某科学院,梁某向某科学院提出提前离职申请未获批准。

2021年,梁某与某科学院就解除劳动关系和赔偿问题申请仲裁,梁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文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文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学院与梁某建立了人事关系,梁某在职期间又应聘到某师范大学工作,分别领取2份工资,建立2个不同的劳动人事关系,并且向某科学院提出提前离职的申请,其行为违反了与某科学院之间《人才培养协议》“在服务期内不得提出辞职、调出等申请”的约定,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梁某应当按《人才培养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退还某科学院已支付的工资损失。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梁某支付某科学院违约金10万元,赔偿某科学院已支付的工资损失37万元,合计47万元。

梁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来源:云南法制报

检务公开
本院简介
院领导介绍
网上举报
检察长信箱
在线咨询
12309
检察听证网
代表委员联络
检察文化 更多>>
一图读懂2023年弋阳检察工作报告
·一图读懂2023年弋阳检...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召开2023年度检察理论研究年会
·【弋检察新力量】(一)入职五个月,检察新人有话说
·【弋阳检事】院机关党支部召开10月份主题党日
法规查询
友情链接 更多>>

版权所有: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