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男,出生于江西省弋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5年12月8日因犯绑架罪,被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6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10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5月11日刑满释放。
张某在离其家不远的小路上看见十几个放学回家的小学生,便持手中的铁棍先后对被害人颜某宇、颜某希、张某嘉的头部多次击打。三被害人被击倒在地后,张样喜又抓住颜某楠,欲用铁棍击打时,被颜某楠的奶奶何某凤劝阻,其随即返身用铁棍再次击打倒地的张某嘉。他的这些行为致使被害人颜某宇当场死亡、颜某希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嘉重伤二级。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14年11月5日张某被江西省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
2015年6月3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棒杀三名小学生的张某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