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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倾倒工业垃圾,追责!
时间:2023-07-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由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王某、赖某、罗某等七人污染环境罪案件,近日在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于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人员及被告人亲属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简要案情

经审查认定,被告人罗某系甲环保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系乙环保公司股东,被告人袁某、张某、彭某经被告人赖某介绍分别与被告人梁某等相识。

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罗某、王某将公司承接处置的1960余吨固体废物倾倒于袁某提供的于都县贡江镇某村场地内;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王某在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情况下,安排梁某将福建某再生资源公司生产经营产出的危险废物“废树脂粉”8030.18吨倾倒于袁某提供的于都县贡江镇某村场地内;2022年6月至2022年9月,罗某联系司机将其公司承接处置的1090余吨固体废物,倾倒于彭某租赁的于都县罗江乡某村某养鸡场内及山场空坪上,并进行填埋。罗某、王某、赖某、袁某、梁某、张某、彭某等七人从中获利。




经鉴定

贡江镇某村被倾倒的危险废物及固体废物处置及修复环境费用共计为5349164.7元。罗江乡某村养鸡场、山场空坪被倾倒的固体废物处置及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为828255.92元。




检察机关认为

于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王某、赖某、袁某、梁某、张某、彭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大量危险废物或一般固体废物运输倾倒在土地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人承担相应环境修复费用,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过程

法院围绕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控辩双方就本案焦点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委托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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