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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抵押还是另有隐情?检察监督终结古稀老人16年申诉路
时间:2018-02-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来源: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你们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法院再审后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让我16年的申诉路没白跑,我要给你们点一个赞!”日前,白发苍苍的古稀老人徐明明满含热泪,向帮助过他的湖北省建始县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感谢。

  1997年开始,周某向徐明明借款24万余元做建材生意,后因市场疲软,周某资金困难。2000年2月,双方经过协商,徐明明决定将还款额减至12万元,还款期限为三年,周某将坐落于该县业州镇小北门43号的一栋房屋作为抵押。并约定付清借款后收回房屋,如三年内任何一年周某未支付约定利息,或三年期满后周某仍无力偿还,此房就归徐明明所有。双方还来到建始县法院业州法庭,法庭根据双方协议内容制作了调解协议,并作出民事调解书。

  其后,第三人徐某提出,该调解协议中周某抵押给徐明明的房产早已抵押给自己,调解协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法院认为周某隐瞒了事实真相,遂于2001年9月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徐明明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自此走上了长达16年的申诉之路,但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2015年4月,徐明明向建始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该院受理此案后,通过查阅卷宗、实地走访,全面了解案情。经查,徐某主张的事实不成立。原来,周某的确向徐某抵押过一套房产,但所抵押房产是周某另一套房子,而非其向徐明明抵押的这一套。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经过与法院反复沟通并请示恩施州检察院,建始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15年12月,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并作出再审判决:撤销2001年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维持2000年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周某及其家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恩施州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徐明明长达16年的申诉之路终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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