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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检事】偷盗“黑板”?不“刑”也得“行”!
时间:2024-10-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理情节,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当事人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2023年7月最高检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为不起诉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提供操作指引。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扎实推进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下面,结合具体案例大家一起来学法。



教唆偷盗被移诉


在一个风和日丽的下午,龚某某在一次闲逛中,偶然发现了某中学地下停车场里藏着一些被拆下来的旧黑板、白板。他眼睛一亮,觉得这是个赚钱的好机会,于是便教唆了他的朋友去把这些黑、白板偷走,当废品卖掉。龚某某因此还分得了赃款。
但好景不长,公安机关很快就查到了他们,并把这个案子移送到了弋阳县人民检察院。弋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干警认真审查后认为,龚某某的行为确实构成了盗窃罪。不过呢,龚某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遂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但是,不起诉不处罚


你以为事情就这么结束了吗?并没有哦!弋阳县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收到了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的线索,审查后觉得龚某某虽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但他的违法行为还是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于是,向县公安局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对龚某某进行行政处罚。最终县公安局对龚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检察官提醒

不起诉不等于无责任,不起诉不代表不处罚。该案中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但其行为比照一般违法行为,无疑又是严重的,确有必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对不起诉案件开展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及时提出针对性的检察意见,避免出现“不刑不罚”情况,实现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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